首届中国网络文明大会:各界热议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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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11月19日电 (记者 刘育英)在19日举行的首届中国网络文明大会上,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成为热议话题之一。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使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更为便利,成本显著降低,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既关系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又承载着公民广泛的人格尊严和利益。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中国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说,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构建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处理规则,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为个人信息的利用提供了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认为,该法厘清了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自动化决策、去标识化、匿名化的基本概念,从适用范围、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传输规则、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各参与主体的职责与权利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建立起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本制度体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在数据与算法分论坛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的是信息处理行为规范的规定,在自主管理方面规定企业、机构的行为规范。此外,还要在外部建立强力的管理部门,通过外部的压力使企业、机构内部产生自觉。这是传统的民法做不到的。

法制网总裁万学忠认为,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为标志,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完成了顺应时代的制度设计,也为世界提供了一个有借鉴价值的中国方案。

他认为,当前的紧迫任务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确保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全面的贯彻和实施。

也有学者提出了该法的不足之处,如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的设置,无法处罚相关主体基于过失而造成的海量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认为,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对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义务,规定了较大幅度的惩罚,但上述处罚同泄露个人信息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仍然无法相比,而且由于对个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可能无法对此类违法行为形成最佳的预防效果。(完) 【编辑:张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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