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院:再审韩显辉故意杀人案 原审被告人改判无罪

11

沈阳12月24日电 (王景巍)12月2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韩显辉故意杀人再审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经审理认定韩显辉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撤销原审裁判,改判韩显辉无罪。

据了解,原审被告人韩显辉故意杀人一案,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显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韩显辉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日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08年9月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原审裁判。2018年12月13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本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再审查明:1998年8月12日20时许,铁岭市银州区居民被害人穆某某(女,殁年24岁)和原同事韩显辉外出见面,后分开。1998年8月13日上午,穆某某与丈夫董某某欲办理离婚手续,被穆某某的弟弟穆某伟劝好。11时许,穆某伟将穆某某送回家中。当日19时,铁岭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董某某报警称“爱人自杀”。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穆某某已死亡。

辽宁高院:再审韩显辉故意杀人案 原审被告人改判无罪

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韩显辉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除韩显辉的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韩显辉实施了杀害穆某某的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锁链。因此,原判据以定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韩显辉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辽审刑终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2003)辽刑一终字第622号刑事裁定和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铁刑一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韩显辉无罪。

宣判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告知韩显辉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完) 【编辑:于晓】

2021中国大运河文化带京杭对话在杭州启幕

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大型电视纪录片《为了和平》即将播出

疫情期间意大利袭警事件增多 平均每3小时发生1起

“浙”里好吃网上开市:“小作坊”搭上互联网快车道

多家纸企开启新年首轮提价 需求端改善尚需时日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习近平宣布新举措

深入分子层面 他们能找到已经“消失”的古丝绸

魏凤和同阿根廷国防部长视频通话

涉外法治建设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

【寻味中华】会理石榴:嚼破水精千万粒

朝鲜学者举行“历数千年宿敌日本罪状”讨论会 揭批“日寇反人道犯罪行径”

第六届进博会规模创历史新高 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为世界创造新机遇

你屏蔽不掉的土味小短剧,他们却磕到停不下来

2019,感受法治进步中的民生温度

当心!这7个家庭隐患可能酿大祸 速自查→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蓝色未来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